个税法修改后 年终奖这样发更合算!

2018-10-30 09:57 浏览人数:2577次 来源:光明网
 2018年还剩两个月就要结束了,又到了要发年终奖的时候啦。个税法修改后,年终奖如何发放?小编为你解答。
个税法修改后 年终奖这样发更合算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
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更合理?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换句话说,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今年未休带薪年假者或有“三倍工资”可以拿!
今年即将过去,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你符合休年休条件,却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单位需支付你一笔“三倍工资”。
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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