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2011-06-29 10:17 浏览人数:2656次 来源: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文字号】常房[2008]104号
【公布机关】常熟市房产管理局、常熟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常房[2008]104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根据《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3]40号)、《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常房[2006]76号)文件,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保障住宅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和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发挥维修资金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应急维修工程的范围
1、电梯出现故障乘客被困解救或者电梯出现故障造成停运需紧急维修;
2、接入房屋总表后的共用水电设施设备故障造成停电、漏电、供水管爆裂;
3、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4、房屋屋顶漏水严重影响生活;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6、小区内消防系统应急维修、更新(凭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书);
7、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认为属于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项目维修;
8、法律、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二、应急维修工程使用的程序
发生上述事项的维修,可由相关维修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凭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具体为:
1、出现上述第1项至第3项紧急维修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资进行抢修,维修结束后凭有关资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备案审核。
2、出现第4项至第6项、第8项情形,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由相关维修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凭有关资料到市房管局进行报修,市房管局确认备案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项目的内容与经费,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集中反对意见后由市房管局通知相关维修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3、属于第7项规定的内容,维修项目需全体业主表决,实际表决过程中达不到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而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小区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定,认为属于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显著位置、各出入口、各个楼道内公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动用维修资金内容,公示期为7天,并由业主委员会凭相关资料向市房管局申请维修备案,市房管局确认备案后,按第二款程序进行维修。
4、市房管局确认备案后的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的拨付、公示等按《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常房[2006]76号)执行。
三、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审价
凡按照规定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进行项目审价,审价费列入维修工程成本,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且费用超过5000元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0000元的;
4、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审价的。
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除外。

常熟市房产管理局               常熟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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