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买卖让谁欢喜让谁忧

2011-06-27 17:48 浏览人数:1693次 来源:常熟日报

常熟日报讯(通讯员 李丽)一起买卖小产房的事件,因卖方改变意愿想收回房屋而引发官司,结果孰胜孰败呢?

原告黄海洋1988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一套,1997年8月26日,黄海洋与邻村的黄东山签订协议,将上述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东山,并约定不得反悔。后被告将此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因政策限制,黄东山一直未能办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今年1月,该房屋列入拆迁计划,按拆迁单位补偿意见,该房屋及土地总补偿价值达30万。3月,黄海洋具状诉至法院,以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理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黄东山返还房屋。

审理中法院查明,法律规定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房人与购房人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黄东山在邻村是另有宅基地的。所以,法院认定黄海洋与黄东山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是,黄海洋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理,黄东山已实际占用该房屋多年并拒绝返还,而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并没有作明确处理,所以根据现有状况,上述宅基地房屋是不宜回转的。最终,法院判决黄海洋与黄东山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驳回了黄海洋要求黄东山返还住房的诉讼请求。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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